第四十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人民调解员,应当从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网格员、农村法律明白人骨干、志愿者、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退休公职人员、社会工作者等人士中优先选择,并发放聘书。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吸收具有较强专业知识、较高政策水平、热心调解事业的人员作为人民调解员,充分发挥退休政法干警以及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的专业优势。

设区的市、县(市、区)综治中心可以建立调解专家、法律专家、医学专家、心理专家、社会工作专家等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