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调解组织收到当事人调解申请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决定受理的,及时答复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调解组织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调解终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