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红十字会、贸促会、工商联、法学会等团体和消保委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的组织优势,依法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