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四章 纠纷化解第四十一条有效各责任主体应当对其调解或者委派、委托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和解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回访,督促和确认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经回访发现纠纷化解不成功并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应当及时向同级综治中心和主管部门反馈报告。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