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四章 纠纷化解第四十二条有效调解组织应当记录调解情况。对调解成功的纠纷,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申请书、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等材料立卷归档。对于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案件,无论是否调解成功,均应规范立卷归档,同时按要求将调解工作记录、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等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