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民事商事仲裁机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仲裁调解机制,发展仲裁调解队伍,提高仲裁调解质量。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