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二章 主体职责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纠纷预防和化解能力建设,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纠纷化解职责,指导和推动乡镇(街道)、村(社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