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对于适宜调解的信访事项,先行组织调解,经两次调解不成的,依法定程序处理,并将有关信息报同级综治中心。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