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与履行行政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可以依法引导当事人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裁决或者引导当事人选择其他途径解决。
行政复议机关对当事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法受理。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依法进行调解:
(一)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二)因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引起的纠纷。
调解不成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机关调解,可以委托其他调解组织调解,或者邀请人民调解员、当事人认可的第三方参加。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