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八条有效人民调解员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为网格员从事矛盾纠纷排查和化解工作提供相应的人身安全保障和物质保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