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