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具有给付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共同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第五十四条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对公证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