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治安案件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调解等工作机制,加强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衔接联动,配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做好案件当事人的和解和调解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