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六章 监督处罚第五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各部门履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职责进行监督,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领域的行业调解组织的调解工作进行监督。各责任主体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