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六章 监督处罚第五十三条有效各责任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