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5月12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5月12日
- 条文数
- 4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9年4月24日西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5年2月27日西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3月27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10月30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21年3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加工工艺和文明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
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商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监督管理工作。
餐厨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违法活动投诉和举报,并为投诉人或举报人保密。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处理,并在受理投诉或举报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
第二章治理规划和设施建设
制定餐厨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三章餐厨垃圾产生、收集和运输
新设立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于首次产生餐厨垃圾的十日内向所在地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预申报备案餐厨垃圾产生基本情况并取得回执。
办理餐厨垃圾产生预申报备案时,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与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复印件应当作为备案的附件。
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餐厨垃圾的备案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
(一)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二)餐厨垃圾实施单独收集、存放,并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三)收集容器、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封闭、整洁,并保持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由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企业运输。
(一)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
(二)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城市生活垃圾运输处理,或者将其它生活垃圾混入餐厨垃圾收集;
(三)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沟渠和公共厕所等处;
(四)将餐厨垃圾交由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未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活动。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企业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特许经营协议。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餐厨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三)餐厨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垃圾;
(二)将收集的餐厨垃圾运到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餐厨垃圾处置场所;
(三)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车辆,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四)建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台账制度,收集、运输台账应每半年向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一次。
(一)在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遗洒、丢弃餐厨垃圾;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餐厨垃圾处置
畜禽饲养单位不得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喂养畜禽。
未取得餐厨垃圾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的处置活动。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企业签订餐厨垃圾处置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餐厨垃圾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处置能力应当大于一百吨/日;
(二)处置场(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五名具有国家认定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五年以上餐厨垃圾处置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完善的餐厨垃圾废水、废气、废渣处置技术方案,具有餐厨垃圾处置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残余物达标处置排放方案;
(七)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垃圾;
(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应当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
(五)应当在餐厨垃圾处置场(厂)设置餐厨垃圾的贮存设施,并符合国家环境标准;
(六)保证餐厨垃圾处置场(厂)环境整洁;
(七)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九)建立餐厨垃圾处置台账制度,餐厨垃圾处置台账应当每半年向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一次。
第五章监督管理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垃圾的措施。
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应当制定餐厨垃圾污染突发事件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法律责任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依法行政许可,违反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证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不依法查处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