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垃圾应急处置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应当制定餐厨垃圾污染突发事件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