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餐厨垃圾产生、收集和运输第十五条有效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活动。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