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活动。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