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餐厨垃圾处置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