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应当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签订餐厨垃圾委托收集、运输协议,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垃圾;

(二)将收集的餐厨垃圾运到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餐厨垃圾处置场所;

(三)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车辆,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四)建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台账制度,收集、运输台账应每半年向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一次。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