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违法活动投诉和举报,并为投诉人或举报人保密。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处理,并在受理投诉或举报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