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餐厨垃圾处置场(厂)的餐厨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