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业、单位供餐、食品加工、屠宰加工等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屠宰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