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餐厨垃圾处置第二十条有效禁止使用回收的餐厨垃圾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畜禽饲养单位不得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喂养畜禽。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