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餐厨垃圾处置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餐厨垃圾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企业颁发餐厨垃圾处置服务许可证。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企业签订餐厨垃圾处置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餐厨垃圾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