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垃圾处置活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