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餐厨垃圾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年增加对餐厨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保证治理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具体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水务、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