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餐厨垃圾处置第二十二条有效餐厨垃圾应当在餐厨垃圾处置场(厂)处置。未取得餐厨垃圾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的处置活动。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