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行政许可,违反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证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不依法查处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