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治理规划和设施建设第十条有效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