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餐厨垃圾产生、收集和运输第十四条有效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禁止下列行为:(一)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二)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城市生活垃圾运输处理,或者将其它生活垃圾混入餐厨垃圾收集;(三)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沟渠和公共厕所等处;(四)将餐厨垃圾交由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