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

(二)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城市生活垃圾运输处理,或者将其它生活垃圾混入餐厨垃圾收集;

(三)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沟渠和公共厕所等处;

(四)将餐厨垃圾交由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