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监督的管理工作。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商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