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监督的管理工作。

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商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