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餐厨垃圾产生、收集和运输第十九条有效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在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遗洒、丢弃餐厨垃圾;(二)擅自停业、歇业;(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