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遗洒、丢弃餐厨垃圾;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