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在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遗洒、丢弃餐厨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