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有偿服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规定交纳餐厨垃圾处理费。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物价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餐厨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