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餐厨垃圾产生、收集和运输第十三条有效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二)餐厨垃圾实施单独收集、存放,并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三)收集容器、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封闭、整洁,并保持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四)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由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企业运输。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