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向餐厨垃圾处置服务企业派驻监督员。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