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垃圾的措施。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