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 制定机关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0年8月28日
- 施行日期
- 2020年8月28日
- 条文数
- 41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97年1月16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3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等十三部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5月27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无偿献血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0年8月28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市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无偿献血年度工作方案。
无偿献血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
㈠建立完善献血、采血、供血、医疗临床用血的有关管理制度;
㈡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无偿献血工作;
㈢开展无偿献血宣传,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
㈣建立血液工作信息化系统,实现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市中心血站、医疗卫生机构之间信息的互联互通,优化采血、供血、用血和费用核销管理流程;
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积极推动无偿献血。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积极推广无偿献血、自体输血。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组建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鼓励公民加入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参加无偿献血志愿服务。
文化、教育等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无偿献血和安全用血知识的宣传工作。
新闻媒体以及其他广告发布媒介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经常开展公益性的无偿献血宣传。
鼓励车站、机场、码头、广场、公园、影剧院、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社区,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单位等,通过设置或者管理的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配合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以宣传画、标语、宣传片等形式,广泛开展无偿献血宣传。
每年六月为无偿献血宣传月。
第二章献血与用血
流动献血车采血作业的地点,由市中心血站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沟通、协商后确定;公安、市政园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并提供便利条件。人流量大的商业区、车站等地的有关业主单位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应当予以配合。
鼓励稀有血型的公民积极献血。
单采血小板等血液成分的采集量和间隔期按照国家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无偿献血者累计献血八百毫升以上的,且所献血液合格的,献血者在就医时可以终身免费临床用血。
无偿献血者捐献造血干细胞的,献血者在就医时可以终身免费临床用血。
无偿献血者所献血液不合格的,献血者就医时可以免费使用与其无偿献血等量的血液。
无偿献血者捐献单采血小板的,献血量按照一个治疗量折合全血八百毫升计算。
达到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标准以上的献血者,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就医的,可以按照前款的规定免费使用血液。
市中心血站将向医疗机构提供无偿献血者所献血液的所得,扣除各项检验、储运费用后,归入无偿献血基金。
无偿献血基金接受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㈠支付按本条例规定免费使用血液的费用;
㈡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教育;
㈢制作《无偿献血证》;
㈣支付本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规定的奖励的费用。
禁止将无偿献血基金挪作他用。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无偿献血基金的监督。
第三章血液管理
市中心血站应当优化献血流程,改善献血环境,为无偿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和良好的服务。
市中心血站应当建立信息保密制度,对无偿献血者的个人资料、献血信息、血液检测结果以及相应的血液使用等信息按照规定予以保密。
市中心血站应当及时合理供血,保证本市临床用血。
市中心血站提供的血液应当标明无偿献血者编码、血型、品种、采血时间、有效期、市中心血站名称及其采供血许可证号等信息。
第四章奖励
㈠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风景名胜区;
㈡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㈢免费享受每年一次由所在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项目健康体检;
㈣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待政策。
鼓励社会各界为无偿献血者和造血干细胞捐献者提供优待服务。
市中心血站在征得无偿献血者同意后可以将无偿献血者献血情况告知其所在单位或者社区。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给予无偿献血者适当补贴、安排适当的休息时间,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㈠荣获无偿献血和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表彰奖励的;
㈡宣传、组织无偿献血有显著成绩的;
㈢在特殊、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病人无偿献血的;
㈣对无偿献血事业捐赠作出特殊贡献的。
第五章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造成血源性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既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由市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血源严重匮乏时,为了满足医疗用血需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指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加无偿献血。被指定单位应当积极动员本单位人员,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参加无偿献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