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将临床用血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