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将临床用血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