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第二章 献血与用血第十八条有效无偿献血基金由市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用于下列用途:㈠支付按本条例规定免费使用血液的费用;㈡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教育;㈢制作《无偿献血证》;㈣支付本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规定的奖励的费用。禁止将无偿献血基金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