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扬、奖励;成绩或者贡献特别突出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奖励:

㈠荣获无偿献血和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表彰奖励的;

㈡宣传、组织无偿献血有显著成绩的;

㈢在特殊、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病人无偿献血的;

㈣对无偿献血事业捐赠作出特殊贡献的。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