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第四章 奖励第二十九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扬、奖励;成绩或者贡献特别突出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奖励:㈠荣获无偿献血和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表彰奖励的;㈡宣传、组织无偿献血有显著成绩的;㈢在特殊、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病人无偿献血的;㈣对无偿献血事业捐赠作出特殊贡献的。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8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