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从事采血供血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采供的血液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