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从事采血供血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采供的血液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