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伪造、涂改、买卖或者冒用《无偿献血证》和用血凭证的,没收《无偿献血证》和用血凭证,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