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荣获无偿献血奉献奖的献血者、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的捐献者可以享受以下优待:
㈠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风景名胜区;
㈡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㈢免费享受每年一次由所在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项目健康体检;
㈣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待政策。
鼓励社会各界为无偿献血者和造血干细胞捐献者提供优待服务。
市中心血站在征得无偿献血者同意后可以将无偿献血者献血情况告知其所在单位或者社区。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给予无偿献血者适当补贴、安排适当的休息时间,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