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第三章 血液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市中心血站对已采集的血液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供给医疗机构使用。市中心血站提供的血液应当标明无偿献血者编码、血型、品种、采血时间、有效期、市中心血站名称及其采供血许可证号等信息。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