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第二章 献血与用血第九条有效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公民可以参加无偿献血。鼓励稀有血型的公民积极献血。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