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第二章 献血与用血第八条有效市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城乡统筹、方便献血的原则,会同资源规划部门制定固定献血站(点)的设置规划,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组织实施。流动献血车采血作业的地点,由市中心血站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沟通、协商后确定;公安、市政园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并提供便利条件。人流量大的商业区、车站等地的有关业主单位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8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