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无偿献血基金应当设专户管理,其收入和开支情况由市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无偿献血基金的监督。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