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将无偿献血基金挪作他用的,责令归还,并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8日